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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近日,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印发了《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本规程主要面向文化产业活动项目、优秀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作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优秀原创动漫作品、优秀原创舞台剧、优秀原创出版物、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4K/8K节目制作或引进、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等项目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所规定的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具体包括文化产业活动资助,原创动漫、影视、舞台剧、出版物创作生产资助及奖励,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资助,4K/8K节目制作及引进资助,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发展资助等专项扶持计划。应由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规程,避免重复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列资助条件和市委宣传部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对文化产业活动项目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1.项目属于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领域。2.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3.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4.资助分为事后资助和事前资助两种。
(1)事后资助项目,应为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项目已完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2)事前资助项目,应为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批准举办或列入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规划的,由党委、政府部门或受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机构举办的文化产业重大活动项目。
5.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范围:资助资金可用于实施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劳务费、媒体宣传费、会场布置费、布展费、借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服装费、制景费、化妆费、美术费、音像制作费、菲林及冲印、拍摄耗材、版税、保险费、培训费、奖金等。
(三)资助标准:对于事后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控制在该项目实际运营费用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
(四)评审方式:事后资助项目须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程序,按综合得分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资助计划。事前资助项目主要审核相关材料,并根据相应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七条  对优秀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作品创作生产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1.申报作品条件:①原创影视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其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制作单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②原创动漫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③原创舞台剧作品必须是由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和演出的舞台剧。④原创出版物必须是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出版物。
2.作品能够代表深圳文艺创作水平,表现重大题材,具有良好的导向意义,对推动深圳文化产业发展有积极影响。
3.作品具有原创性,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有利于提升影视、动漫、舞台剧和出版物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作品,必须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市场前景良好。
5.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范围:资助资金可用于作品创作和生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剧本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费用,作品生产、演出费用,出版物的编辑出版费用等。(三)资助标准:对通过评审的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作品创作生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四)评审方式:该项资助为事后资助,在项目完成后,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程序,按综合得分择优资助原则并综合考虑年度资金规模确定资助计划。优先支持入选并完成的国家级重大原创动漫项目。
第八条  对优秀原创影视作品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1.原创影视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告片等。
2.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制作单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
3.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1.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奖励1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或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原创纪录片在央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原创电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最佳故事片的,奖励50万元;获得最佳故事片提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2)原创电影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获得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100万元。
(3)原创电视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原创纪录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主要奖项(莱比锡国际纪录片和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巴黎真实电影节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等)的,奖励4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4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20-30万元)。
(5)原创广告片获得戛纳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等国际知名广告片奖项的,奖励2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材料审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对优秀原创动漫作品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1.原创动漫作品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
2.作品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1.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下同)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2)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3)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
同一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2.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原创动漫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金猴奖、星光奖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获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
(2)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等)、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等)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材料审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对优秀原创舞台剧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1.原创舞台剧必须是由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和演出的舞台剧。
2.项目已完成,并已在正规演出场所公开演出,或已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1.原创舞台剧在境内进行商业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按照1.5万元/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在境外进行商业演出的,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奖励50万元;入选初选剧目的,奖励10万元。
(3)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部“文华大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文华剧目奖”的,奖励10万元。
(4)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5)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部“群星奖大奖”的,奖励10万元。
(6)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戏剧奖单项奖(如曹禺戏剧奖、戏剧梅花奖)等国家级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
同一剧目在同一年度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材料审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对优秀原创出版物予以奖励
(一)资助条件:1.原创出版物必须是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出版物。
2.项目已完成,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原创出版物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
2.原创出版物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奖励50万元。
4.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南粤出版奖”的“优秀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广东省出版业协会“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材料审核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对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单位属于深圳市转企改制的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2.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的购置和更新符合戏曲艺术表演规律,对促进项目单位提升文艺创作、戏曲表演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3.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范围: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演出装备。
(三)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评审方式:材料审查、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对4K/8K节目制作或引进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1.原创4K/8K节目内容制作主体必须是深圳市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主要播出平台包括: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广东电视台”4K/8K频道、深圳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天威视讯”点播平台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本地4K/8K频道。
2.播出的4K/8K节目不能对不同点播平台有版权排他性设置。
3.4K/8K节目内容引进主体必须是深圳市有线电视、IPTV 播控平台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本地4K/8K频道,引进内容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4K/8K节目内容制作和引进必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1.对原创4K/8K节目内容制作,根据节目不同类型和用户收视行为大数据评价标准,确定资助标准。同一节目在不同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1)对原创4K/8K电影、网络电影制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40万元的资助。
(2)对原创4K/8K电视剧、纪录片、体育赛事、综艺、大型直播、专题片、网络剧、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等制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20万元的资助。
(3)对原创4K/8K公益广告制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个5万元的资助。
(4)对原创4K/8K微电影等其他类型节目制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播出平台播出的,给予最高每小时10万元的资助。
原创4K/8K节目时长不足1小时的,按照节目时长比例进行资助分配。
2.对于引进并播出的4K/8K节目,给予年度内容引进实际费用的3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对文化企业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圳文交所”)办理符合条件的文化金融服务业务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1.文化企业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文化企业已在深圳文交所注册开户并办理资产托管等文化金融服务业务,且业务费已实际支付。
3.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标准:单个企业可以申请多个业务的业务费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为3年,资助最高比例不超过已支付业务费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方式:由深圳文交所汇总各文化企业在其平台上开展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业务费用,统一向市委宣传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获批后,深圳文交所根据获批金额按比例向各企业返还已收取的各项业务费用。
(四)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创新发展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1.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必须是经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等主管部门认定或授牌的深圳文化产业发展平台。
2.平台已设立,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3. 市委宣传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范围: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等硬件购置和升级、技术及服务平台搭建、人员经费等。
(三)资助标准:对相关平台创新型项目和设立的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实际投资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四)评审方式: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对参与出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本市机构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本市相关机构作为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二)资助标准:沿用本市机构参与出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一期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三)评审方式:材料审查、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书城、连锁书店、中小书店运营费用,根据书业实际经营面积等条件,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事后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具体细则详见《深圳市支持实体书店发展资助操作规程》。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原因。
第二十二条  除以下项目外,市委宣传部根据《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三)市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主办的工作任务性质的项目;
(四)资助标准明确的奖励等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需要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参照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各相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资助计划,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市委宣传部组织在“深圳文化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委宣传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委宣传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责任书(事前资助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于资助资金下达前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项资金,并专门设立会计明细科目分项目核算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验收结项。
第二十七条  签订项目责任书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责任书约定的项目进度向市委宣传部提交受资助项目的中期评价报告,中期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进度、效果评价、目标评价、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如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申报单位未按期开展项目等情形的,市委宣传部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签订项目责任书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责任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并在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市委宣传部提交受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价报告,绩效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六)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七)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八)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委宣传部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拒不退还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回。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服务机构名单,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文化产业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项目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委宣传部将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原《深圳市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资助操作规程》等单项资金计划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期间,深圳市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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